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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青龙湖嘉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 SPV 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 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持有的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5%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变更为以现金方式收购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各方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相关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与上述事项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